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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贺坤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贺坤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416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6674446389。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被告:贺坤勇,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坤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协商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