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狮子山区阿亮商贸中心、蒲万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狮子山区阿亮商贸中心,蒲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2392号申请人:铜陵市狮子山区阿亮商贸中心,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市场四期板材区24A05号,法定代表人:张元亮。被执行人:蒲万友,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狮子山区阿亮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蒲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蒲万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蒲万友存款48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