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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更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红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红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607号罪犯李红刚,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字第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5日作出(2012)辽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0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红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刚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红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性质和原判刑罚,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至2028年9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