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8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万春与唐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春,唐元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009号原告:罗万春,男,汉族,1950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唐元萍,女,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罗万春与被告唐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罗万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万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万春负担。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