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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8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万春与唐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春,唐元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009号原告:罗万春,男,汉族,1950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唐元萍,女,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罗万春与被告唐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罗万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万春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万春负担。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