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朝晖,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宁,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鲁0691民督15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824.04元、支付令申请费17元共计841.0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群昌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