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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闫仕彪与何映发、旺苍县天成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夏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仕彪,何映发,夏丽红,旺苍县天成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闫仕彪,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2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何映发,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夏丽红,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3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旺苍县天成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何映发,经理。本院在执行闫仕彪与何映发、旺苍县天成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夏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映发、夏丽红已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旺苍县天成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业,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智审 判 员  张益良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米加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