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骆礼洪与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礼洪,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417号原告:骆礼洪,男,汉族,1993年8月1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1楼26号。法定代表人:赵继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金旭城上城综合大楼12座11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远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礼洪诉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礼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礼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礼洪撤回对被告贵州京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市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院长批准免交,退还原告骆礼洪。审判员 任晓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