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姜振武与王龙、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武,王龙,王玉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197号原告:姜振武,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人,中专文化,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龙,男,28岁,蒙古族,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玉山,男,39岁,蒙古族,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振武诉被告王龙、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姜振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振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姜振武负担。审 判 长 乌 日 图审 判 员 白音宝力高人民陪审员 刘 广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