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2336卢秋宏与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秋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6965M,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耿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秋宏,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上诉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秋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苏128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超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