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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舒振英、舒海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振英,舒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舒振英,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舒海鸥,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海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舒振英借款人民币34500元及利息,至今仍未履行。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