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舒振英、舒海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振英,舒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舒振英,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舒海鸥,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海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舒振英借款人民币34500元及利息,至今仍未履行。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