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张兴荣、徐静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张兴荣,徐静春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292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楼。负责人:张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怡(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荣,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徐静春,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张兴荣、徐静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荣、徐静春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洪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