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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章余波与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余波,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2行初43号原告章余波,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倩,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艳,天津福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歧公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34089000-3。法定代表人宁培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崔铁强,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余波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章余波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庆慧代理审判员  李卫国人民陪审员  范俊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云飞附:本裁定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