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高鹏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双,高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双,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高鹏程,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农镇建国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高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