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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鲁瑞隆、季小珍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瑞隆,季小珍,郑隆豹,张天才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瑞隆,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07年4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5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4月14日被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季小珍,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隆豹,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天才,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瑞隆、季小珍、郑隆豹、张天才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瑞隆、季小珍、郑隆豹、张天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郑隆豹在瑞安市带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销售“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后转报给被告人季小珍,并获取投注额的10%作为报酬;被告人季小珍再部分转报给被告人鲁瑞隆,获取投注额的13%作为报酬。截至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郑隆豹接受他人投注并转报给被告人季小珍的投注额共计30万余元,被告人鲁瑞隆接受被告人季小珍转报的投注额共计20万元左右。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郑隆豹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9月2日,被告人季小珍在瑞安市××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1日,被告人鲁瑞隆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鲁瑞隆退出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季小珍退出人民币31600元。2.2016年3月26日至4月2日,被告人张天才通过手机微信销售“六合彩”,接受他人3期报单共计30万元左右并转报给黄某1(已判),黄某1再转报给林某2(已判),林某2转报给黄某2(已判),其中黄某1返回投注额的10%给被告人张天才作为报酬。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鲁瑞隆、季小珍、郑隆豹、张天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鲁瑞隆能自首、被告人季小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鲁瑞隆、季小珍、郑隆豹、张天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郑隆豹在瑞安市带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转投给他人,与上家约定以投注额的10%作为报酬。期间,被告人郑隆豹接受娄某1(另案处理)30万元的投注报单,并将该报单转报给被告人季小珍,被告人季小珍接到报单后,将其中的20万元的投注号码转报给被告人鲁瑞隆,并与被告人鲁瑞隆约定报酬,各被告人之间均未实际支付投注款。因该30万元报单的号码未中奖,被告人郑隆豹、季小珍、鲁瑞隆及娄某1之间发生纠纷,后经协商,约定由娄某1支付给被告人鲁瑞隆投注款14万元,分期支付,每个月支付5000元直接付完,此后娄某1仅支付5000元。娄某1通过被告人郑隆豹支付给被告人季小珍48000元,至案发已支付26000元。此外,被告人鲁瑞隆还陆续接受被告人季小珍的投注30000余元,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季小珍接受他人投注,获利5600元。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鲁瑞隆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鲁瑞隆已退出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季小珍已退出人民币31600元。2016年3月26日至4月2日,被告人张天才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3期报单计30万元左右并转报给黄某1(已判),黄某1再转报给林某2(已判),林某2转报给黄某2(已判),其中黄某1返回投注额的10%给被告人张天才。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天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鲁瑞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下半年,陆续接受被告人季小珍的“六合彩”投注30000余元,约定给被告人季小珍13个点的退水,自己获利2000余元。后来一次接受了被告人季小珍17万元的报单,因为没有中奖,于是找被告人季小珍要钱,被告人季小珍又找了被告人郑隆豹,被告人郑隆豹又找了娄某1,经协商给定由娄某1支付给自己14万元,但后来只给了自己5000元。辨认出被告人季小珍、郑隆豹及娄某1。2、被告人季小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下半年,接受被告人郑隆豹的“六合彩”投注,期间,被告人郑隆豹报了一期30万元的报单给自己,自己转报给被告人鲁瑞隆,后因没有中奖,被告人鲁瑞隆问自己要钱,自己问郑隆豹要钱,后来被告人鲁瑞隆、郑隆豹及自己、娄某1经协商,由娄某1直接还被告人鲁瑞隆的钱,被告人郑隆豹还自己48000元,后只支付26000元。3、被告人郑隆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期间,陆续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款转投给被告人季小珍及娄某1,在2015年7、8月份的时候,娄某1发来了30万元的投注单照片,让自己找上家,于是自己将单子转发给被告人季小珍,约定按10个点退水,结果没中奖,被告人季小珍找自己要投注款,自己找娄某1,后来经协商,由自己还被告人季小珍40000元,此后每月付3000元,到案发还有18000元未还。辨认出娄某1及被告人季小珍、鲁瑞隆。4、被告人张天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接受“阿豹”的报单后转报给黄某1,金额有30万元左右,返点10%。辨认出黄某1。5、证人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在被告人鲁瑞隆、季小珍之间牵线“六合彩”投注的事情,后因被告人郑隆豹没有支付投注款,被告人鲁瑞隆、季小珍、郑隆豹之间发生纠纷,后进行协商,被告人郑隆豹还被告人季小珍40000多元,其余的由娄某1还被告人鲁瑞隆。6、证人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将“六合彩”报单报给被告人郑隆豹,后没中,因没钱支付投注款,与被告人郑隆豹约定每月支付3000元,被告人季小珍是被告人郑隆豹的上家。辨认出被告人季小珍。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被告人郑隆豹有做“六合彩”的事实。8、证人张某、林某1的证言,证明向被告人郑隆豹投注“六合彩”的事实。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娄某2有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事实。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接受被告人张天才的投注并将报单转报给林某3,金额达30万元。11、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天才投注给黄某1,黄某1转投给自己,一共有30万元的金额,最后一次的13万多元黄某1没有将投注款支付给自己。1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林某2投注“六合彩”给自己。13、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被告人季小珍、郑隆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郑隆豹发“六合彩”压注单给被告人季小珍的事实。14、银行转账清单,证明被告人张天才与黄某1之间的款项来往情况。15、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郑隆豹苹果6手机一只;以及被告人鲁瑞隆退出赃款7000元、被告人季小珍退出赃款31600元。16、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天才的同案犯黄某1等人已移送起诉的事实。17、本院(2016)浙0381刑初236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黄某1等人均已被判。1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鲁瑞隆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1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鲁瑞隆、季小珍、郑隆豹、张天才的归案经过。20、人口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鲁瑞隆、季小珍、郑隆豹、张天才违反国家规定,分别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瑞隆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季小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鲁瑞隆、季小珍已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隆豹、张天才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鲁瑞隆、季小珍、郑隆豹、张天才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瑞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季小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郑隆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张天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郑隆豹、季小珍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31600元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康宁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