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民初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福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86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县府西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4862762107Y。负责人:曾华,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徐福田,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与被申请人徐福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下发了(2017)赣1024民初8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徐福田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告已清偿了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福田的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诗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