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5357刘海与赵传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赵传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357号原告:刘海,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赵传年,男,汉族,成年人,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诉被告赵传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