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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5357刘海与赵传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赵传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357号原告:刘海,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赵传年,男,汉族,成年人,住江苏省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诉被告赵传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