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朴与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朴,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程朴,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78号毛竹园内,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程朴与被执行人李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庆华银行存款32500元(含诉讼费920元、执行费3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