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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6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恩贵、陈小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恩贵,陈小根,颜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6487号申请执行人吴恩贵,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小根,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路桥区。被执行人颜小丽,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820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恩贵与被执行人陈小根、颜小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小根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小根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军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