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田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国,田翠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1182号原告:王玉国,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4日,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田翠玉,男,土家族,生于1965年6月15日,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玉国与被告田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玉国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国称与被告田翠玉已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国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