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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虎林与周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虎林,周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1237号原告:徐虎林,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周道林,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徐虎林与被告周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虎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77.50元,由原告徐虎林负担。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明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