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虎林与周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虎林,周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1237号原告:徐虎林,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周道林,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徐虎林与被告周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虎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77.50元,由原告徐虎林负担。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明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