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立富与刘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福,刘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孙立福,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刘加涛,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某村委会主任,住所地八面通镇。本院在执行孙立富与刘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立福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加涛给付10000元借款,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加涛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立福也无法找到提供被执行人刘加涛可供执行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加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