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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豪爽、朱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豪爽,朱某,孙侠娥,胡登芳,蒙城县篱笆镇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豪爽,男,200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理人:朱某(朱豪爽的父亲),男,汉族,农民,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汉族,农民,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侠娥(朱豪爽的母亲),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登芳,男,汉族,1955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篱笆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篱笆乡篱笆村。法定代表人:邵明建,该中心小学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林,该骆庙小学负责人。上诉人朱豪爽、朱某、孙侠娥因与被上诉人胡登芳、蒙城县篱笆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豪爽、朱某、孙侠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罗 胜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