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顾士忠与黄俊杰、南通安佳福满门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士忠,黄俊杰,南通安佳福满门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顾士忠,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黄俊杰,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南通安佳福满门门业有限公司,住启东市汇龙镇城东村7组。法定代表人黄俊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顾士忠与被执行人黄俊杰、南通安佳福满门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8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安佳福满门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8090元;被执行人黄俊杰就上述给付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04元由被执行人南通安佳福满门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9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俊杰名下的位于上海庄园27号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8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