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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修某与中国移动通讯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松山营销中心、李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中国移动通讯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松山营销中心,李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951号原告:修某,男,1953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中国移动通讯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松山营销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姓某、职某。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修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松山营销中心、李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修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王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