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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姜小光、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诚坤叉车配件经销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姜小光,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诚坤叉车配件经销处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77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董广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存存,系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小光,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户籍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通泉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诚坤叉车配件经销处,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经营者:陈光强,系该处负责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被告姜小光、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诚坤叉车配件经销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 彦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书记员 吕悦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