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6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全富与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富,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安装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007号原告:王全富,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河南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亮,陕西省神木县神木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学家,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安装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春。原告王全富与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公司第四安装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全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