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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丽、合水县陇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丽,合水县陇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水县西华南街113号。被执行人:樊丽,女。被执行人:合水县陇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水县农业科技示范园。本院在执行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丽、合水县陇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丽、合水县陇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丽自动履行了0.5万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丽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樊丽亲属代为履行1万元;被执行人合水县陇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3万元,后与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了协议,申请执行人合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02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齐      志      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张文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文      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