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雅男、倪焕钧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雅,倪焕钧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3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雅男,女,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鲲(李雅男丈夫),男,汉族,1970年5月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系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焕钧,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薇,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雅男因与上诉人倪焕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针对以下一审法院部分主要事实存在争议:焦点问题一,关于2015年5月26日,从期货账户转出的100万元双方如何处理,在计算损失时应当如何认定?焦点问题二,关于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合同约定的平仓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3月12日以后仍然有交易,针对此后交易亏损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上诉人李雅男二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清,重审时,应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在查清有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或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雅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47元,上诉人倪焕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16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于长浩审判员王迪审判员崔耀天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黄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