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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尹某、姚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姚某。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4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42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姚某已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发京审判员  薄新娜审判员  宋陈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