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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永、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012号之一申请人:赵永,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强,男,199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赵永与被申请人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9012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赵永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罗庄支行帐户为62×××92的存款(应冻结240万元,已冻结8181.83元),查封了赵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奔驰汽车共三辆,查封了赵永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滨河阳光A组团35号楼××室房产一套。2017年10月11日,申请人赵永向本院主张,其已将鲁Q×××××奔驰牌汽车一辆变卖,并将卖车款存入了本院查封的其本人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罗庄支行账号为62×××92的帐户内,同时其本人再提供一辆同等价值车牌号为鲁Q×××××奔驰汽车一辆作为置换担保,请求对其提供的鲁Q×××××奔驰汽车一辆进行查封,解除对其变卖的鲁Q×××××奔驰汽车一辆的查封。对其主张提供了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车辆交易合同和中国民生银行临沂罗庄支行2017年10月11日出具的个人帐户对账单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永提供的车辆交易合同和个人账户对账单,能够证明赵永将变卖的鲁Q×××××奔驰牌汽车的价款356500元,已存入本院查封的赵永在中国民生银行临沂罗庄支行帐户为62×××92内的事实,现申请人赵永再提供鲁Q×××××奔驰汽车一辆作为置换担保,请求解除对鲁Q×××××奔驰汽车一辆的查封,请求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赵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二、查封申请人赵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三、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