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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淑会、高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会,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08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会,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被执行人:高春华,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淑会与高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春华没有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过户。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2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