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俞维保与孙其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维保,孙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俞维保被执行人:孙其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18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其武的奖金、福利等工资外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