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永富、周宗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富,周宗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387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富,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周宗盛,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住乐清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99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富与被执行人周宗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宗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周宗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周宗盛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周宗盛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宗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永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宗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富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33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宗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