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孟与被执行人黄金、钟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孟,黄金,钟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吕孟,男,生于1988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黄金,男,生于1984年8月30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居民。被执行人:钟旬,女,生于1987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吕孟与被执行人黄金、钟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孟于2016年9月13日,本院于2016年11月17年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5日,吕孟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8432.49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工商和证券登记信息;在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二被执行人在乐至县天池镇共有成套住宅一套(已抵押贷款),该房产已由本院(2015)乐至民保字第118号案件查封。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共有的房产已抵押贷款,在本案中不宜处置,二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恢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俊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