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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异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中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异155号异议人(被申请人):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XXX号院1号楼1层东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延刚。申请人:上海中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进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上海中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展公司)与北京冰世界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世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冰世界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对财产保全中查封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799弄上海月星家居广场1楼的制冷主机2台、马达电机1台(以下简称系争设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冰世界公司异议称:2017年3月,其与申请人中展公司、第三人上海松江月星家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租用场地事宜,后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松江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查封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799弄上海月星家居广场1楼的部分机器设备,但其中制冷主机2台、马达电机1台系其向亚力克(上海)能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力克公司)租赁,并非其所有财产,故请求解除本院对系争设备的查封措施。为此,案外人向本院提交了民事裁定书、温控设备租赁合同、催收函等材料为证。申请人中展公司称:其申请财产保全时,该些设备系由异议人占有使用的,如经法院核实该些设备确系租赁使用的,则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中展公司诉被申请人冰世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1日受理立案,审理案号为(2017)沪0117民初8542号。因申请人中展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799弄上海月星家居广场1楼的制冷主机2台、马达电机1台、防冻液8桶、防冻液空桶3个、防冻液循环管2架、滑冰鞋、帽、助手50套。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异议人冰世界公司与亚力克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温控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冰世界公司向亚力克公司租赁750KW制冷机两台及附属设施,租赁期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11月27日,交货地址为上海松江月星广场。案件审查过程中,冰世界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亚力克公司出具的设备清单,载明租赁设备包括750KW制冷机2台、2000lpm水泵3台等。冰世界公司表示设备清单中的水泵即为查封清单中的马达电机,其中两台水泵分别与两台制冷主机相连,故查封时作为整体查封。剩余的一台水泵为备用设备单独放置,故单独查封。2017年10月11日,本院至查封现场进行调查,查明查封现场有水泵三台,三台水泵均标有亚力克公司logo“aggreko”及“2000lpm”字样。其中两台水泵与两台制冷主机相连,作为一体放置于设备遮棚内。另有一台水泵作为备用单独放置于棚外。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本案中,根据本院现场调查情况以及异议人冰世界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查封的系争设备为异议人向亚力克公司租赁,并非异议人所有,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故对于异议人主张系争设备系向他人租赁而要求解除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799弄上海月星家居广场1楼的制冷主机2台、马达电机1台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晓枫审 判 员  施建跃人民陪审员  蒋雪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