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鹏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8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鹏鹏,男,1997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安市广安区,2017年4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新月,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是被告人陈鹏鹏的母亲。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鹏及其辩护人马新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鹏鹏经微信联系后,分别于2017年4月16日10时许、11时许,先后两次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路东溪街一住宅楼下,各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邝某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同日19时许,被告人陈鹏鹏经微信联系后,再次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昌路1-45卡铺位出租屋,以200元的价格向邝某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重0.73克。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陈鹏鹏抓获,并在被告人陈鹏鹏身上缴获苹果6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040元、美元10元、港元10元等物,在吸毒人员邝某清身上缴获刚向被告人陈鹏鹏购买的0.73克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鹏鹏的供述、证人邝某清、周某1、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抓获经过、微信联系截图、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鹏鹏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贩卖过一次毒品,即自己被抓获那次,对起诉书指控的前两次贩卖毒品的行为,自己不承认。经查,被告人陈鹏鹏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向邝某清贩卖毒品冰毒三次,其供述稳定,另有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均可证明其三次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陈鹏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三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鹏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1部,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移送人民币940元、美元10元、港元1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鹏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