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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家顺与朱运东、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家顺,朱运东,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2民初700号原告任家顺。被告朱运东。被告XX。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任家顺诉被告朱运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大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家顺及被告朱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家顺诉称,2016年5月18日,被告朱运东、XX夫妻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000元。之后,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并还款10000元。因多次催讨余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付借款290000元及利息(计付至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运东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任家顺借款300000元,并给付了好处费,但不是利息,双方亦未约定利息,且被告已经先后偿还了30000元。被告XX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任家顺经人介绍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告朱运东、XX夫妻提供借款30000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朱运东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金额为300000元的借条。期间,被告先后向中间人支付了8000元。2017年6月底,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0元。2017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0元。2017年9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原告任家顺和被告朱运东的当庭陈述、被告朱运东出具的借条和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朱运东、XX作为借款人,经原告任家顺催讨后,应当及时返还借款,否则应对出借人即本案原告的逾期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先后向原告还款30000元,故两被告还应向原告还款270000元。对于原告起诉后的利息损失,两被告应按照年息6%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至款清之日止。对于原告超出的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运东、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任家顺偿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家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8元,由被告朱运东、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 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