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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金来、邵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来,邵红超,刘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421号申请人:王金来,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邵红超,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刘爱芬,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金来与被申请人邵红超、刘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金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红超所有的位于西平县xxx东段路北xxxxx1幢西单元3层的房产;被申请人刘爱芬所有的位于西平县xxx南段西xxxx22幢西单元304房产的查封。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豫Q×××××号奔驰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邵红超所有的位于西平县xxx东段路北xxxxx1幢西单元3层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刘爱芬所有的位于西平县xx南段西xxxx22幢西单元304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王金来提供的担保物豫Q×××××号奔驰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