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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7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旭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旭东,李艳菊,郭峻宽,徐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75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明省,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旭东,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李艳菊,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系被执行人杨旭东之妻。被执行人郭峻宽,男,194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徐荣刚,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旭东、徐荣刚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旭东、徐荣刚等4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旭东、徐荣刚等4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旭东、徐荣刚等4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荣刚6210984560019256843账户存款人民币39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