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6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虹诉吴桂芸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虹,吴桂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696号原告刘虹,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周国静、张剑,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桂芸,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刘虹诉被告吴桂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8元,按规定收取1218元,由原告刘虹负担;余额11150元退还原告刘虹。审判员 崔光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