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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6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虹诉吴桂芸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虹,吴桂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6696号原告刘虹,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周国静、张剑,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桂芸,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刘虹诉被告吴桂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68元,按规定收取1218元,由原告刘虹负担;余额11150元退还原告刘虹。审判员  崔光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