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朝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461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542889XT。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炯,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成,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胡朝贵,男,汉族,成年人,住岳西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