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亚林木业总汇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好选择快装建材销售部、陈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亚林木业总汇,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好选择快装建材销售部,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亚林木业总汇,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板材区24栋5-6号6。经营者:季亚林。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好选择快装建材销售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美居物流园C座D1区0070-0071号。经营者:陈海波被执行人:陈锐,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807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锐名下新A×××××号松花江牌车辆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者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