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志刚、安福县河西煤矿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安福县河西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被执行人安福县河西煤矿,住所地:江西省安福县山庄乡新背村,组织机构代码:L1039752-6。负责人彭金凤,系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安福县河西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号,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福县河西煤矿在银行存款12291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晨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