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豆建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311号被执行人:豆建光,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和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豆建光犯抢劫罪缴纳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豆建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和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安月光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