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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仝峰、仝周喻、芦艳红、李运山、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仝峰,仝周喻,芦艳红,李运山,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仝峰,男被执行人仝周喻,男。被执行人芦艳红,女。被执行人李运山,男。被执行人闫军,男。本院在执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仝峰、仝周喻、芦艳红、李运山、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晋08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雪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