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蕊、刘五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蕊,刘五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刘蕊,女,1950年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刘五香,男,1966年生,汉族,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蕊与被执行人刘五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灵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五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五香银行存款19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五香之妻刘九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