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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康秀云与孙玉苑抵押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秀云,孙玉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康秀云。被执行人孙玉苑。本院在执行康秀云诉孙玉苑抵押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康秀云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玉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出具的(2015)焦众证民字第371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