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赵小林与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林,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3276号原告:赵小林,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红,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柚香路7号。法定代表人:郭张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301、400、13楼。法定代表人:纪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小林与被告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卡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小林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赵小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各项费用合计49064.47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支付不足部分由众卡公司赔偿;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小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建红、被告众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波、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12月24日16时50分许,王永坡驾驶浙H×××××、浙H×××××号货车沿320国道从龙游驶往寿昌方向,途径320国道380KM+700M路段从快车道变更到慢车道过程中,浙H×××××、浙H×××××号货车与慢车道上行驶的由赵海军驾驶的浙A×××××号轿车相碰,后二车又撞上护栏,造成浙H×××××、浙H×××××号货车左侧及浙A×××××号轿车整车损坏及赵海军、乘坐浙A×××××号轿车的赵小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同时造成护栏损坏、二车现场施救。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王永坡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海军、赵小林无责任。三、受害人概况:赵小林,男,1961年8月31日出生,住建德市后17号,事发前从事草莓苗培育工作。事故发生后赵小林在建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四、医疗费:15265.77元。原告主张及证据:医疗费15265.77元,非医保用药费用在交强险中赔付;提供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证明。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两被告认为医疗费需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1723元,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非医保用药费用系赵小林因交通事故实际产生的损失,其主张在交强险中赔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五、护理费:1980.63元。原告主张及证据:1980.63元,按照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385元/年标准,计算19天,提供诊断证明书、护理费收条证明。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两被告对护理费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可120元/天,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计算,赵小林实际住院天数为20天,其中第1天护理费已支付200元,本院确定护理费为120元/天×19天+200元=2480元。现赵小林主张1980.63元,予以支持。六、误工时间及误工费:误工时间167天,误工费20591元。原告主张及证据:25798.07元,按照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6385元/年标准,计算167天。提供住院病案、医疗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两被告对诊断证明书的关联性有异议,认可误工期限30天,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行业45005元/年的标准计算,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两被告对误工期限有异议,经释明后两被告未依法申请对误工期限进行鉴定。经审核,本院认为赵小林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等证据符合证据要件,予以确认。其住院期间以及遵医嘱建休期间应纳入误工期限,赵小林主张167天有事实依据,予以认定。赵小林未提供固定收入证据,两被告主张误工费参照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5005元/年标准计算,结合赵小林培育草莓苗的工作情况,本院对被告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误工费为45005/元/年÷365天×167天=20591元。七、交通费:300元。原告主张及证据:500元,提供交通费发票证明。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由法院酌定,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酌定300元。八、住院伙食补助费:19天×50元/天=950元。九、营养费:570元。原告主张及证据:按30元/天标准计算,19天,提交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两被告认为缺乏依据,不予认可,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诊断证明书有加强营养的医嘱内容,赵小林主张按照30元/天标准,计算19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十、其他损失:无。原告主张及证据:赵小林主张交通事故致其受伤治疗无法培育草莓苗,造成田租损失10000元。其表示因培育草莓苗已在龙游租赁10亩水田,年租金1000元/亩,租期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第一年的田租已支付。提交租田协议证明。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两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均认为该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众卡公司认为赵小林未提供支付凭证证明田租已实际支付;无法证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水田闲置;且其出院后或身体基本治愈时仍可以自行或雇请他人培育草莓苗,积极避免损失发生和扩大,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两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其赔偿范围依法应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赵小林主张的田租损失并非由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害,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十一、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众卡公司已赔付6000元。十二、有关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众卡公司对浙H×××××号、浙H×××××号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十三、各赔偿义务主体的过错情况:浙H×××××号、浙H×××××号货车属众卡公司所有并运营控制,其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十四、其他必要情况:交通事故致案外人赵海军人身及财产损失,其与赵小林于同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众卡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号为(2017)浙0182民初3277号。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按上述案件确定的事实,赵小林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39657.4元,众卡公司已赔付6000元。浙H×××××、浙H×××××号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赵小林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再赔付33657.4元(非医保用药费用在交强险中赔付)。另,众卡公司已赔偿6000元,由众卡公司与保险公司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小林支付保险金33657.4元;二、驳回赵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赵小林负担192元,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剑韵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书记员 刘爱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