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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志因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226号被执行人:苏志,男。被执行人苏志因犯盗窃罪,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并处罚金。责令被执行人苏志退赔违法所得二轮电动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韩学谦;责令被执行人苏志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茂廷;追缴被执行人苏志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苏志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苏志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逄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