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二水龙与王九小、王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二水龙,王九小,王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012号 申请执行人:刘二水龙,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九小,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桃,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9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二水龙申请撤销对(2017)内0602执201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9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杰 来自